時間:2019-04-30來源:匯易同閱讀:822次
很多人都知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呢?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部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下面就看看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上述“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2、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依法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仍然不續簽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注:這里的勞動條件應當作廣義理解,不僅指勞動報酬,還包括工作環境等因素。
1、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計算方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一樣。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早從何時開始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無論何種原因未再續簽的,用人單位都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上述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才設立的法律制度。因此,即便勞動合同起始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日之前,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計算最早也應當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開始。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三茅人力資源網專欄作家——袁良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