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2來源:匯易同閱讀:718次
針對辦公室員工,本來工資是固定工資+加班費的結構,后來公司看到加班費多了,但這些崗位又不能不加班,所以就想出一招,將員工的加班費改成獎勵工資,總之就是不安實際加班時間算加班費,而且根據員工加班時間給出一個打折后的獎勵工資。這時就有員工提意見,但公司對提意見的員工百般折騰,最后以一個看似合法的理由辭退,沒想到員工較真,結果公司不但要補償加班費差額,還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廣州D公司”代替,員工用“秦某”代替。
秦某,廣州D公司的一名辦公室員工,但工資有一部分是靠加班費的。因為存在加班費支付過高,但效率卻不高的情形,2017年5月,公司將加班費改為獎勵工資,這意味著加班費不再按照實際加班時間算,造成加班費減少。秦某對此提出異議,但公司沒有進行正面解釋,反而多次故意整秦某,秦某與公司也發生多次爭執,秦某脾氣比較爆,因此在公共場合吵鬧,質疑公司規章制度等行為。公司多次取證并進行違紀處分,最后以嚴重違紀辭退秦某。
秦某隨后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和加班費,仲裁支持了秦某的請求。后公司也補發了加班費差額,但對于賠償金這塊不認可并起訴至一審法院。
公司的觀點:
1、秦某在工作期間,多次發表對公司侮辱性的惡意言論,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及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秩序。
2、秦某在公開場合發表過激言論,且多次拒絕與公司溝通,其發表的言論上升至挑戰公司的管理制度。
3.秦某是因加班費調整與公司產生糾紛,其認為調整加班費的規則沒有進行公示。但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規章制度一定要以發文的形式公示,實際公司已通過多種方式完成了告知義務。而且秦某反映的工資差額已補發,故公司不存在過錯。
秦某的觀點:
公司并未事先正式公布相關加班費規定,也未與員工溝通協商,造成工資收入減少。當對加班費提出異議時,公司未給予正面解釋,且借此給予多次記過處分。
一審法院觀點
一、公司調整直接涉及員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制度的,要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者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本案中,廣州D公司改變員工加班費的計發方式屬于重大事項,理應履行公示告知義務,但廣州D公司并不能證明其已公示或告知員工。
二、秦某對加班費的計發制度提出意見,屬于其正當的權利。從提供的證據看,秦某的言論內容主要是圍繞加班費的計發方面,其內容中有部分帶有個人情緒的用語,但并無攻擊同事,詆毀公司聲譽、無端造謠生事的惡意內容。故廣州D公司以秦某言論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并作為嚴重違紀而辭退,不予支持。
三、廣州D公司應支付秦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617.76元。
一、要找公司辭退流程中的漏洞,就得從公司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上發現。具體細節本頭條號的專欄有專門說明,大部分公司的規章制度均為經過民主制定的流程,有些沒有進行公示或告知員工,所以最后會被法院判定為不能作為辭退員工的依據,進而判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和公司溝通中,一定要把握好個人情緒。我們可以有適當的情緒,但千萬不要出現攻擊同事、詆毀公司生育甚至造謠生事的情形,總之不要把主動變為被動,反而讓公司抓住把柄。
三、只要公司變更與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項目,必須要公示或告知員工,若公司不能證明,則很可能認定為公司違法調整。比如工資、崗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等,都需要公司以有效的告知方式來讓員工知曉,如果公司單方面強制調整,而員工事先并不清楚的話,那就屬于公司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