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27來源:匯易同閱讀:694次
“996”的加班文化最近遍布整個朋友圈,與其說是公司強制要求加班,還不如說是工作太多,無奈要回公司加班來完成手頭工作。如果在主動回公司加班過程中,收到侵害,能被認定“工傷”嗎?
下面這個案例中,勞動者主動回公司加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最終被判定為屬于“工傷”。
判決書截取部分:
本院認為,···其中,證人劉某在筆錄中證實,其去醫院探望王成美時王成美說當時是回公司加班;證人何某在筆錄中證實,王成美晚餐后取了一個貨件,說是拿回家交給家人幫忙做,然后馬上回公司繼續加班;王成美在詢問筆錄中稱其是貝洛新材料公司的一名毛檢員,由于是計件算工資,所以很多時候都會主動回公司加班或者把貨帶回家里做。···上述證據基本能形成證據鏈,證明王成美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在回公司加班途中。····另外,三位證人基本確認一個事實,公司內住宿和公司外住宿的計件員工均存在晚上主動加班的情況,公司同意或不反對員工晚上加班,員工有進出車間的自由,晚上加班不需要打卡考勤。此外,劉某還提及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外宿員工不能回公司加班。綜合三位證人證言,本院認為,雖然三位證人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目擊者,轉述王成美稱當晚回公司的證言是間接證據,但三位證人出庭作證更印證了王成美事后向公司管理層反映了是在回公司加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貝洛新材料公司主張其事發當天并沒有安排王成美加班,但從三位證人證言可知,公司對員工平時主動加班是同意或是默認的,且沒有明文禁止外宿員工回公司加班,王成美主動回公司加班的行為并非公司個案,貝洛新材料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一直以來對公司員工主動加班的工作成果不計入員工工資,那等于公司間接認同員工主動加班的行為。此外,員工主動加班實然為公司創收利益,實際受益人為公司,因此,貝洛新材料公司以案發當日及當時該公司并未安排王成美加班為由,從而認為王成美發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在上班途中及在上班時間的主張不成立。又,貝洛新材料公司認為東莞社保局僅憑何某的證言認定王成美回公司加班的證據單薄,本院認為,王成美的陳述與證人何某、周某、劉某、蔡某的證言能互相印證,證實事發當時王成美回公司加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主要證據充分。····綜上,本院認為,結合本案貝洛新材料公司提交的所有證據,其未能舉證推翻東莞社保局認定王成美事發當時回公司加班之事實,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之法律后果。貝洛新材料公司認為王成美的事故傷害不是工傷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律師評析:
從《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工傷認定的主要分為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最核心認定要素的是“工作原因”。因此,在評定是否屬于工傷的過程中,應著重考慮當中的工作因素。即使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樣應當認定為工傷。例如,勞動者從事上級領導臨時指派的臨時出差,期間工作負傷也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