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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勞聯為您整理的工傷保險專項知識分享,包含工傷保險的產生與起源、我國工傷保險的產生與起源、工傷保險的幾個概念、工傷保險的意義和作用、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工傷保險屬地參保原則、工傷保險繳費政策、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等內容。
一、工傷保險歷史
1、工傷保險的產生與起源
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最早產生和最早進行國家立法的一項社會保險,其產生與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時期。
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大機器的出現 ,導致的工傷事故日益增多,以致階級矛盾激烈,工人運動蓬勃發展 。
為了解決此問題,工傷保險在這時應運而生。
俾斯麥時期德國,著手建立疾病和工傷保險制度,于1884年7月6日實行的《工傷保險法》,從 1885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而德國即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
2、我國工傷保險的產生與起源
我國工傷保險的產生是在20世紀50年代,1951年2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包括工傷死亡遺屬等社會保險在內的全國性統一法規,也是社會保險制度在中國開始實施的起點。
1953年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這部綜合法規主要包括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內容,初步形成了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
1957年2月由衛生部制定和頒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在我國將職業病列入工傷保險范圍。
2003年4月27日,《工傷保險條例》出臺,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第一次以法規形式確立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這是我國工傷保險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法》,進一步以國家法律形式規定了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又作出《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這部國家法規更加完善。
二、工傷保險的幾個概念
1、工傷與工傷保險的概念
(1)工傷
“工傷”,亦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各國的概念不盡相同?!豆kU條例》將工傷定義為:職工由于在工作或社會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稱為工傷。
(2)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亦稱工業傷害保險、因工傷害保險、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物質保障制度。
(2)工傷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意義:
維護工傷職工的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作用:
1.工傷補償作用。
2.工傷預防作用。
3.工傷康復作用。
4.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作用
(3)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4)工傷保險屬地參保原則
屬地管理。不分性質,不分注冊層次,都應當在所在地參保。
繳費單位有異地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屬所地管轄。
對于跨地區流動生產服務作業的,可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
(5)工傷保險繳費政策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個人不繳納原則,工傷是勞動者在創造社會財富時健康和生命的額外付出,不能再由職工本人承擔責任。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工傷保險基金由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征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啟用儲備金。
(6)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
行業劃分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家經濟行業分類》(國家GB/T 4754 —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
費率
按照行業的分類,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1%左右、2.2%左右?;鶞寿M率分為八個檔次,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7)工傷保險費率浮動
費率浮動:
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可上下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檔到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行業基準費率的80%,第二檔到行業基準費率的50%,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務、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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